甘肃中医药大学成立于1978年,前身为甘肃中医学院,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甘肃省政府同意,更名为甘肃中医药大学。2016年,成为甘肃省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学校以医学教育为主,涵盖医、理、工、经、管、教6个学科门类,是西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医药大学。
学校共有教职工及医护人员2847人,其中专任教师629人。现有双聘院士3人。博士研究生导师4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325人,14人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2人被评为“卫生部突出贡献专家”,3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42人荣膺“甘肃省名中医”,8人被评为“甘肃省优秀专家”,4人获“甘肃省高校教学名师奖”,12人获“甘肃省园丁奖”,20人获“甘肃省高校青年教师成才奖”,23人入选甘肃省“333”、“555”人才工程,7人入选甘肃省高校跨世纪学科带头人,16人被选拔为甘肃省领军人才,27人被选拔为甘肃省卫生厅领军人才。
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有10952人,其中本科生10170人,硕士研究生742人,博士研究生39人。校本部设有20个教学机构,4个直属机构,31个科研机构。有2所直属附属医院,8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06家实践教学基地(含10所附属医院)。学校现有22个本科专业、7个专科专业,有3个国家特色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教学团队,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术学位授权点、有5个一级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权。
学校建有1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9个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19门省级精品课程,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总面积约2200平方米的科研实验中心。有1个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4个甘肃省重点实验室,2个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甘肃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4个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校是全国第四次中药普查甘肃省试点工作技术依托单位、国家基本药物所需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甘肃省牵头指导单位、甘肃省地道中药材标准制定工作牵头单位、科技部“中医药防治慢性病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十二五”期间,承担国家、省部级和其他科研课题898项,获得各类科研成果奖励73项,获国家专利27项。出版学术专著及教材339部,发表学术论文1526篇。主办《甘肃中医学院学报》、《中医儿科杂志》、《甘肃基层卫生》三种学术期刊,其中《中医儿科杂志》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系列杂志。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拥有院内制剂106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学校高度重视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先后被评为“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高校统战工作先进单位”。校工会和附院工会被授予“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先进工会组织”荣誉称号。
学校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广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向西交流发展,已与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共建了8所“岐黄中医学院”和4个中医中心,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乌克兰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办学特点:学校是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和培养留学生资格。
招生计划:学校2016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招办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二)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学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调档,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四)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考生或征集志愿考生。
(五)普通类进档考生专业分配按照“同一投档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综合、语文、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藏语类考生按民考民(汉)出档分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考生民考民(汉)出档分相同,则民考汉考生按综合、语文、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民考民考生按照藏综合、藏语文、藏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六)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七)所有专业外语语种均要求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八)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九)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只招收甘肃省甘南州、武威市藏汉双语考生。
(十)在录取时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同等对待。
(十一)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十二)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如不符合专业要求,学校将调整其录取专业;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鉴于医药学类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传染性疾病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十三)免费医学定向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采取单列志愿、单独划线进行录取,录取后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具体招生实施办法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预科学习一年,考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十五)免费医学定向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藏区专项本科计划、其他少数民族专项本科计划、新疆内地高中班、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十六)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甘肃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
(十七)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除特殊类型招生外给予本科学生转专业机会,新生入学一学年后可依照《甘肃中医药大学普通高等教育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申请。
收费标准
(一)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
(二)学费标准:按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的标准收取,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1.本科专业学费: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藏医学、藏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4500元/生·学年;应用心理学、应用化学、运动康复专业学费4300元/生·学年;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4200元/生·学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学年,预科结束后按就读专业缴学费。
2.专科专业学费:针灸推拿、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7个专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生·学年。
3.免费医学定向生免缴学费、住宿费。
(三)住宿费标准: 700元/生·学年(8人间); 900元/生·学年(6人间)。
(四)入学前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学校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奖助贷制度
(一)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生源地教育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设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十余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受奖受助学生面达70%以上。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校内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国家助学金按3000、2000、1500三个等次资助。另外,还设有一些企业和社会奖助学金,用于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新生入学
(一)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本部报到就读。
(二)针灸推拿学、中医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药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心理学、医学信息工程、应用化学、康复治疗学、运动康复本科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在定西校区报到就读,其余学年在校本部就读。
(三)省内招收的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预科第一学年在定西校区报到就读。
(四)藏医学、藏药学本科专业学生在甘南校区(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报到就读。
(五)针灸推拿、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7个专科专业学生在定西校区报到就读。
(六)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报到。
(七)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校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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